第十七条 教师要按“学生实验守则”要求学生。实验前,要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记录,监督学生填写《学生实验登记册》,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不预习或预习没有达到要求者,不准上实验课。
第十八条 实验进行中,教师应积极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但不能代替学生操作;对实验中发现的意外现象不要急于肯定或否定,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为保证学生实验的可靠性,教师要认真检查学生测得的实验数据,并签字备案;凡未按要求记录实验数据或有严重错误的,抄袭或伪造数据者,不予通过,应重做。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的实验报告,是对实验课的全面总结,教师必须要求学生用简捷的文字将实验过程和结果完整而准确地表达出来,做到“文理通顺、字迹端正、图表规范、实事求是、讨论深刻、分析正确”;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报告,应退回重写或重做实验,对涂改原始实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一律按不及格处理;教师批改实验报告要认真负责,写出评语,并记载每位同学的批改结果。实验课程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实验质量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加以修正。教师批改后的学生实验报告应及时发给学生,学生阅后应及时回收,以用于实验教学工作的研究、分析。
第二十一条 实验结束时,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要检查仪器、工具完好,如发现有缺损,教师要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情况并填写“仪器设备报废事故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教师要认真研究实验教学方法,合理安排实验内容,注意培养学生综合、设计能力、研究能力,要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及时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使学生在有限的实验课时内获得较多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辅助人员要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模范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验项目的要求,实验教学辅助人员在实验课前要做好实验准备,以及设备维护工作,保证每组仪器完好待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结束时,在教师对仪器、工具检查的基础上,要做好验收、整理工作;要搞好清洁卫生,并负责门、窗、水、电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教学辅助人员要为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发展需要的人才,努力对实验仪器设备功能进行探索,并积极投人到实验教学改革中去。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实验内容和要求,在实验室内营造一种学术氛围,启发引导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树立科学作风。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自拟实验、设计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支持,同时又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多媒体、网上实验等)手段开展实验教学。
第三十条 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掌握实验目的、原理、要求等。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须听从教师和实验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做实验时要有严肃认真的态度,要做到精心操作、仔细观察、积极分析思考,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数据必须经教师审查签字通过,实验失败或实验结果误差超限时,要重做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