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教学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有重要作用。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因此,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教学工作。各个实验室要在所在系的统一部署下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和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改革是整个教学改革的重要部份,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力度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关键。各实验室要及时根据课程内容更新实验内容。要有目的的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的比例。
第四条 要充分发挥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应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鼓励实验教学能力有余力的专业实验室向校内外开放。
第五条 各系在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的实验项目的基础上,要积极组织各实验室创造条件逐步增设选修、自拟、开放、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要尽可能减少每组实验的学生数,为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
第六条 接纳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是实验室的一项基本任务,列入实验室评估内容。
第七条 加强实验设备、实验材料管理,按要求账物卡一致。
第八条 鼓励开展实验教学研究。
第九条 开实验要有教学计划、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或教材)、实验项目卡片和实验课表,并做好实验情况记录备查。
第十条 实验教学要按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安排。每学期的实验课表由实验室自行编制并报教务处备案。已排定的实验教学课表,不得轻易变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变动时,须按“调(串)课审批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应按计划开出,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或增、减实验学时,应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系主管教学主任审查同意,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实验教学工作中,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考核。这是督促和帮助学生复习掌握学过的知识和技能、评定实验成绩的需要,也是提高实验教学地位,确保实验教学质量的有力措施,对加强实验教学有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实验课考核的重点在于学生是否认真对待实验,是否树立科学作风,是否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成绩评定办法要严格按课前预习情况、课上操作情况、课后实验报告完成情况作为成绩评定的依据。凡实验成绩不通过者一律不得参加本课程的理论考试。实验课成绩可按实验学时占该门课程总学时比重,折合成实验成绩计入本门课程的总成绩。单设课的实验成绩应按一门主课成绩计分。
第十四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十五条 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派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有较强教学组织能力、有一定事业心和责任感的教师担任实验课的主讲教师。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预做实验,要深刻理解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装置、注意事项及实验中的重点、难点、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既要认真按“实验指导书”要求去做,又要不拘于固定模式,要从有利于学生自学、培养其实践能力入手,改变部分“实验指导书”中的实验模式。对本学年首次开设的实验要求指导教师试做,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要求试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