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系、部、中心实验室应加强化学危险品事故的防范,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并制定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应按照安全紧急预案立即组织营救,迅速控制危害源。针对事故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消洗等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第五章 报废与销毁
第十九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系、部、中心主任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化学危险品,必须经系、部、中心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和保卫处审核同意后,在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资产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