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装运化学危险品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十条 对因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专用场所,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部门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将剩余试剂、药品存放在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场所。
第十三条 对化学危险品,特别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分类保存,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对化学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并做到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实验项目申请领用化学危险品时,须填写化学危险品使用记录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经实验室主任核实,系、部、中心主管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经各部门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十六条 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必须遵守专项审批、专项使用的原则。不得将化学危险品转送、转让给其他部门和个人,或用于食品、药品或其它非实验室使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经常对使用化学危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化学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凡发生化学品危险品被盗、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如实向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