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验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所购设备对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
(3)工作量预测;
(4)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人员培训;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投资效益预测。
3、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经批准立项,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时,需提出变更报告,并请专家重新论证,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更改计划。
4、实验仪器设备由所在的实验中心(系、部)统一管理,由学校引进人才资金、科研经费或专项资金等购买的仪器设备,其管理实行中心(系、部)管理下的教授或课题组负责制,公共平台性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5、大型精密贵重仪器须选派业务能力强的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设备从论证、购置、安装、调试、使用、运行记录直至报废全过程的记录和原始资料,按规定建档保存。
6、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设备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组织实施。验收通过的仪器设备,应立即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效益。
三、实验室开放
1、实验室在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支持学生开展教学计划外的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支持教师从事科研活动,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
2、实验室是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项目。
3、实验室教学任务之外的对校内和对校外开放可进行有偿服务,其收入由财经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它帐户。
4、实验室如需签订对外服务合同,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遵循学校有关合同管理规定。